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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 森特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8-18 22:28:37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4    -         2023/8/25       2023/8/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38,799,9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939,998.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4      -       2023/8/25       2023/8/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7856668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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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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